试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admin2013-09-09  30

问题 试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选项

答案(1)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 (2)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公正性。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特定人员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本罪中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公婆、儿媳、女婿、姑叔、侄子女、甥舅、堂表兄弟姐妹等;本罪中的“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密切或者亲密关系,其关系达到足以影响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程度的人员,如情妇、情夫、同学、同事、老乡、战友、师生、师徒、朋友、校友、恋人、前夫前妻、文友、网友、牌友、赌友等,都包括在内。 4)本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 (3)《刑法修正案(七)》规定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包括三种类型: 1)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关系密切的人受贿罪; 2)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3)离职的国家丁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关系密切的人受贿罪。这三种情形可以统称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刑法修正案(七)》规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弥补了刑法关于受贿罪规定的不足。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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