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共谋伤害丙,进而共同对丙实施伤害行为,导致丙身受一处重伤,但不能查明该重伤由谁的行为引起。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admin2015-09-30  29

问题 甲、乙共谋伤害丙,进而共同对丙实施伤害行为,导致丙身受一处重伤,但不能查明该重伤由谁的行为引起。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选项 A、由于证据不足,甲、乙均无罪
B、由于证据不足,甲、乙成立故意伤害(轻伤)罪的共犯,但都不对丙的重伤负责
C、由于证据不足,认定甲、乙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较为合适
D、甲、乙成立故意伤害(重伤)罪的共犯

答案A,B,C

解析 本题表面上是故意伤害罪问题,实际是共犯的责任问题。共犯责任的要点是:所有共同犯罪人都应当对共同犯罪行为(包括自己的和其他共犯的行为)所造成的共同犯罪故意范围内的结果负担刑事责任。甲、乙共谋伤害丙。其故意的内容包含轻伤、重伤、死亡这三种可能的结果。甲、乙的行为事实上也造成了故意范围内的结果之一重伤,自然应当负重伤的刑事责任。至于究竟是谁的行为造成的重伤结果?就每一个共同犯罪人对共犯行为的整体结果承担责任而言,提出这种问题本身就无意义。即使查清楚了是甲的行为造成了重伤结果,乙仅仅是抱了一下腿。乙也要对重伤结果负责。换言之,共犯行为是一个整体,相互作用下或者说是二人合力造成的结果,哪一个共犯行为直接造成的重伤结果,不影响其他共犯人都应当对重伤结果负责。查清是谁直接造成的重伤结果,只是在二人都重伤结果负责的前提下,分清共同犯罪作用大小、责任轻重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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