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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李某于2021年6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一件发明专利申请。下列由李某就相同主题提出的在先申请,哪些可以作为其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申请人李某于2021年6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一件发明专利申请。下列由李某就相同主题提出的在先申请,哪些可以作为其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admin
2022-11-30
27
问题
申请人李某于2021年6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一件发明专利申请。下列由李某就相同主题提出的在先申请,哪些可以作为其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选项
A、申请日为2020年5月14日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李某在声明要求优先权的同时提出了恢复优先权的请求
B、申请日为2020年9月14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该申请是李某的另一件申请日为2020年6月20日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分案申请
C、申请日为2020年6月20日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但该申请因为没有缴纳申请费已被视为撤回
D、申请日为2020年6月22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对该申请发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申请人尚未办理登记手续
答案
C,D
解析
申请人提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要求优先权的,该申请应当自在先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申请日起12个月内提出,选项A中的在先申请距在后申请已经超过了12个月,因此李某不能将其作为优先权基础,选项A不符合题意。作为本国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不得是分案申请,因此选项B中李某的申请日为2020年9月14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能作为其在后发明专利申请的优先权基础,选项B不符合题意。作为本国优先权基础的在先专利申请不得是要求过优先权的,不得是分案申请,不得是已经授权的专利申请,选项C、D中的被视为撤回的、未办理授权登记的在先申请均不在被限制之列,因此可以作为优先权基础,选项C、D均符合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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