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25日,甲(2003年11月26日出生)在公共汽车上将手伸进丙的衣袋偷东西,丙发现后立即抓住甲的手,甲的同伙乙(2000年12月5日出生)见状,拔出甲随身携带的匕首,刺向丙的胸部,丙拉过乘客陈某的胳膊挡在自己的前面,乙刺中陈某胳膊,致其轻伤

admin2019-05-29  17

问题 2017年11月25日,甲(2003年11月26日出生)在公共汽车上将手伸进丙的衣袋偷东西,丙发现后立即抓住甲的手,甲的同伙乙(2000年12月5日出生)见状,拔出甲随身携带的匕首,刺向丙的胸部,丙拉过乘客陈某的胳膊挡在自己的前面,乙刺中陈某胳膊,致其轻伤,甲、乙乘乱逃离现场。后乙在前往公安机关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乙如实说明全部情况。
    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选项

答案乙在2017年11月25日,已满16周岁,所以要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责。 乙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乙和甲相约盗窃,在甲被丙抓获时,乙使用匕首刺向丙的胸部,其行为符合“转化型抢劫罪”的规定,构成抢劫罪。对乙刺丙的行为,不另外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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