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养殖场(以下简称“甲”)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签订合同:由甲向乙出售活鸡5000只,乙在2013年6月21日前向甲支付首期价款2万元,甲于同年6月30日向乙交货,交货后10日内乙结清余款。6月15日,乙得知甲与丙公司(以下简称“丙”)也签订了一份出售

admin2022-09-19  31

问题 甲养殖场(以下简称“甲”)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签订合同:由甲向乙出售活鸡5000只,乙在2013年6月21日前向甲支付首期价款2万元,甲于同年6月30日向乙交货,交货后10日内乙结清余款。6月15日,乙得知甲与丙公司(以下简称“丙”)也签订了一份出售活鸡5000只的合同,担心甲不能按期向自己供货,于是向甲询问。甲称其的确与丙签订了合同,但养殖场规模较大,所以不会影响按期向乙供货。乙仍表示担心,虽经甲催促,也未于6月21日前支付首期款。6月25日,甲养殖场遭遇洪水灾害,致甲饲养的大部分鸡死亡,甲当即将此事通知了乙,并告知乙无法交货。[首经贸2015年研]
    问题:
甲是否应承担无法交货的违约责任?请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甲不应承担无法交货的违约责任。理由如下: 《民法典》第59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本案中,甲养殖场遭遇洪水灾害,造成甲饲养的大部分鸡死亡,属于不可抗力。甲当即将此事通知了乙,并告知乙无法交货,符合《民法典》的规定。故甲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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