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指派员工李某利用本公司资源研发了EVD技术,并于2007年12月20日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某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该技术,而后该公司于2008年3月6日提出EVD专利申请,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了享有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证明材料。李某针对该技术于2008年3

admin2010-03-18  32

问题 甲公司指派员工李某利用本公司资源研发了EVD技术,并于2007年12月20日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某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该技术,而后该公司于2008年3月6日提出EVD专利申请,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了享有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证明材料。李某针对该技术于2008年3月5日提出了发明专利申请。王某和乙公司分别独立研发了同样的技术,王某于2007年12月20日提出了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乙公司于2008年3月4日提出了发明专利申请。如果上述专利申请均符合其他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且保护范围相同,则专利权应当授予何人?

选项 A、李某
B、甲公司
C、王某
D、乙公司

答案C

解析 《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在本题中,就相同的EVD技术,王某提出专利申请的日期为2007年12月20日,乙公司提出专利申请的日期为2008年3月4日,甲公司提出专利申请的日期为2008年3月6日,由于王某是最先提出申请的人,根据《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专利权应当授予王某。由于李某是受甲公司的指派而完成该技术,故该技术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由甲公司而不是李某享有。故选项C正确。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fLHC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