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有两子乙和丙,甲死亡后留有住房3间。乙乘丙长期外出之机,将3间房屋卖给丁,后因支付房款发生纠纷,乙将丁诉至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丙知道了这一情况,要求参加诉讼。关于丙在诉讼中的地位,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试卷三第37题)

admin2017-03-09  22

问题 甲有两子乙和丙,甲死亡后留有住房3间。乙乘丙长期外出之机,将3间房屋卖给丁,后因支付房款发生纠纷,乙将丁诉至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丙知道了这一情况,要求参加诉讼。关于丙在诉讼中的地位,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试卷三第37题)

选项 A、必要的共同原告
B、普通的共同原告
C、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D、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答案C

解析 结合本题,本案的诉讼标的是房屋买卖关系,诉讼标的物是房屋。而该房屋系乙和丙的父亲甲死亡后留下的,且题目所示信息未表明存在遗嘱继承或者遗赠的情形,对此3间房屋。应按法定继承处理,乙和丙都具有继承权,因此,丙对该房屋自然有独立的请求权。在本案中,乙私自将房屋出卖,丁则购买了房屋,双方只是因房款支付问题发生纠纷,因此,丙的主张既不可能与乙相同,也不可能与丁相同。丙只能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而不可能是共同诉讼人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选项C正确,选项AB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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