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和乙于4月20日签订瓷器买卖合同,约定5月6日甲将瓷器以5000元的价格交付给乙,丙知道该合同后于4月22日与乙签订买卖合同,约定5月10日乙将该瓷器以6000元的价格交付给丙。4月28日,甲将该瓷器以7000元的价格卖与丙,并交付。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dmin2014-04-28  18

问题 甲和乙于4月20日签订瓷器买卖合同,约定5月6日甲将瓷器以5000元的价格交付给乙,丙知道该合同后于4月22日与乙签订买卖合同,约定5月10日乙将该瓷器以6000元的价格交付给丙。4月28日,甲将该瓷器以7000元的价格卖与丙,并交付。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选项 A、乙可以于4月29日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B、丙可以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C、丙可以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但不可以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D、丙不可以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但可以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B,C,D

解析 依《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甲的行为即构成预期违约,乙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因此,A项正确,不选。
依《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故丙可以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因此。C项错误,当选。
对于甲、丙之间的合同,甲不存在违约行为,丙不能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除此之外,甲、丙之间没有其他合同关系。丙在明知甲、乙之间存在合同的情况下径行与甲进行交易,致使乙无法取得瓷器的所有权,乙之不履行是丙自己造成的,在乙、丙之间构成因债权人的过错导致的履行不能,此时丙不能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综上所述,B、C、D三项均错误。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f9O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