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ABC公司2013年财务报表,审计项目组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了与函证相关的审计情况,部分内容摘录如下: (1)乙公司是ABC公司的非重要客户,在AB(:公司购买了价值较低的产品。除此以外,与乙公司没有其他业务关系,审计项目组认为,该应

admin2015-05-28  49

问题 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ABC公司2013年财务报表,审计项目组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了与函证相关的审计情况,部分内容摘录如下:
  (1)乙公司是ABC公司的非重要客户,在AB(:公司购买了价值较低的产品。除此以外,与乙公司没有其他业务关系,审计项目组认为,该应收账款账户对财务报表不重要,未对该账户实施函证程序,且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了理由。
  (2)审计项目组经评估认为银行存款的重大错报风险较低,对ABC公司2013年11月30日的银行存款余额实施了函证未发现差异。2013年12月31日的银行存款的余额较11月30日无重大变动,审计组据此认为已对年末银行存款余额的存在认定获取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3)审计项目组负责填写询证函信息,ABC公司业务员负责填写询证函信封,审计项目组取得加盖公章的询证函及业务员填写的信封后,直接至邮局将询证函寄出;
  (4)客户丙公司的回函寄回ABC公司,后经ABC公司将其转交审计项目组。审计项目组在核对回函信息与ABC公司账簿记录后认为信息一致,将回函视为可靠的审计证据。
  (5)审计项目组收到一份应收账款询证函回函中标注“本信息是从电子数据库中取得,可能不包括被询证方所拥有的全部信息”。审计项目组致电该客户,该客户表示,这是标准条款,审计项目组据此认为回函可靠,并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了与该客户的电话沟通内容;
  要求:针对上述事项(1)至(5),逐项指出,审计项目组的做法是否恰当,若不恰当,请简要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1)恰当。 (2)不恰当。应该通过实施其他实质性程序对银行存款自11月30日至2013年12月31日发生的变动获取补充审计证据。 (3)不恰当。项目组应该核实信封中填写的收件人地址等信息是否正确。 (4)不恰当。如果被询证在将回函寄至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将其转交注册会计师,该回函不能视为可靠的审计证据。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可以要求被询证者直接书面回复。 (5)不恰当。仅通过致电的形式进行核实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如果限制条款产生的影响难以确定,注册会计师可能认为要求被询证者澄清是适当的。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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