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蒋之间存在一个标的额为5000元的借款合同,债务人蒋到期未能清偿债务,张遂诉至法院,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dmin2009-03-14  30

问题 张、蒋之间存在一个标的额为5000元的借款合同,债务人蒋到期未能清偿债务,张遂诉至法院,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庭审中,在张提出借款合同的事实存在时,蒋一直未说话,经法官向蒋说明了这一事实并询问了蒋,蒋仍然未说话,那么法官应当认定借款合同的存在
B、如果蒋在庭审中承认两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当然约定了利息,则其事后未经张的同意,不得予以否认
C、如果为了调解协议的达成蒋承认欠张5000元,但后来调解未成,法院不能就此认定借款合同的存在
D、张、蒋在庭审中均表示两人是夫妻关系,对于这一事实,法院应当予以认定

答案1,4

解析 《民诉证据规定》第8条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分关系的案件除外。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第74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因此,A正确,BD错误。《民诉证据规定》第67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因此C正确。故本题选AC。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f68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