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男,33岁,前苏联人,副驾驶员。1985年12月19日,被告人王某与机长黄:某等机组人员,在原苏联境内驾驶47845号安一24型民航客机,执行某市民航局101/435航班任务。当飞机飞到东经118°09’00",北纬52°40’001"上空时,被告人

admin2015-09-11  31

问题 王某,男,33岁,前苏联人,副驾驶员。1985年12月19日,被告人王某与机长黄:某等机组人员,在原苏联境内驾驶47845号安一24型民航客机,执行某市民航局101/435航班任务。当飞机飞到东经118°09’00",北纬52°40’001"上空时,被告人趁领航员上厕所之机,以机舱出机械故障为由,将机械师骗出驾驶舱,随即锁上驾驶舱门,扭动自动驾驶仪,持刀威逼驾驶飞机的机长黄某向中国方向飞行,机长被迫改变航向,19日14时30分许,该机降落在我国黑龙江省某县某乡农田里。问题:王某能否适用我国刑法?
李贝能否以自己并非真正股东为由,主张对潘龙的股权转让行为无效?为什么?

选项

答案依《公司法解释(三)》第24条第3款,李贝虽为名义股东,但在对公司的关系上为真正的股东,其对股权的处分应为有权处分;退一步说,即使就李贝的股东身份在学理上存在争议,但在《公司法解释(三)》第25条第1款股权善意取得的规定下,李贝的处分行为也已成为有权处分行为,因此为保护善意相对人起见,李贝也不得主张该处分行为为无效。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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