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考研
试论债的效力。
试论债的效力。
admin
2016-07-20
14
问题
试论债的效力。
选项
答案
债的效力是指为了实现其内容由法律赋予债之当事人及其他人所具有的拘束力。 (1)债的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 1)债的对内效力是指债之关系对债权人和债务人所具有的拘束力。债的对内效力又可以分为积极效力和消极效力。债的积极效力是指债之关系对于债权人的效力,也即债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债的消极效力是指债之关系对于债务人的效力,即债务人为了满足债权而应负有的义务。 2)债的对外效力是指债之关系对于债权人和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所具有的拘束力。 (2)债的一般效力和特殊效力。 1)债的一般效力是指一切类型之债均具有的共同效力。 2)债的特殊效力是指仅仅某些类型之债所具有的效力,如双务合同之债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等即是。 (3)债的效力的扩张。由于债权是请求权、对人权、相对权,因此债之关系具有相对性,即原则上对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不发生法律效力。但是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在特殊情形下世界各国法律均赋予债之关系对于第三人一定的拘束力,此即债之效力的扩张,又被称之为债之对外效力。具体表现为: 1)债权物权化。所谓债权的物权化是指债权具有物权的某些效力,即具有了对世效力。债权物权化主要体现为“买卖不破租赁”,即出租人将标的物所有权转让给第三人时,该受让人虽然不是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但是仍然受租赁合同的拘束。 2)债的保全。债的保全是指债权人为防止债务人财产不当减少而危害其债权,对债之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所采取的法律措施。债的保全措施有两种,即:债权人代位权和债权人撤销权。这两种权利均打破了债的相对性而对第三人有所主张,因此是典型的债的对外效力。 3)涉他合同。涉他合同是指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为第三人设定了权利或约定了义务的合同,包括利益第三人的合同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4)债权的不可侵性。债权的相对性意味着债权只对债权人和债务人有效,因而债务人以外之第三人对债权人不负有任何之义务,所以债权不受侵权行为法的保护。因此,由于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从而使债权人受有损害的,债权人只能要求债务人承担责任而不能向第三人主张侵权行为责任。债权的不可侵性则是现代法律在特定情形下承认债权人可以向该导致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而使债权人受有损害之第三人承担侵权行为责任。我国《合同法》则于此情形坚守合同的相对性,《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evfUFFFM
本试题收录于:
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题库专业硕士分类
0
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
专业硕士
相关试题推荐
张某阻挠执行非军事行动任务的军车通过,虽使用了暴力,但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关于张某的行为,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以下列财产作抵押,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的是()
甲在路上走,乙在路上遛狗,并没有对狗采取任何安全措施,甲也没有躲闪,甲被乙养的狼狗咬伤,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天降暴雨,甲家的鱼塘水满而溢,部分鱼游入乙家鱼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
下列行为属于无因管理的是()
下列关于相邻关系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张某窃得同事一张银行借记卡及身份证,向丈夫何某谎称路上所拾。张某与何某根据身份证号码试出了借记卡密码,持卡消费5000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下列假释与减刑的区别错误的是()。
下列哪些行为是不作为的犯罪?()
随机试题
步进电动机的输入信号是什么?输出轴的转速和位移与哪些因素有关?
抗精神病药物治疗中,下列哪种疾病禁忌使用
下列哪项属相反配伍
A.以病人作为受试对象的试验B.以人作为受试对象的试验C.人体实验时必须要做到真正的知情同意D.选择受试者的时候需遵循的E.保障受试者身心安全公平原则是
剪贴板上的内容可以被粘贴多次。()
GreditMonitor模型对有风险贷款和债券进行估值的理论基础是()。
读木桶效应(组成木桶的木板如果长短不齐,那么这只木桶的盛水量,不取决于最长的那一块木板,而是取决于最短的那一块)图,完成以下题。下列影响我国不同省区人口合理容量的因素中相当于木桶短板的是()。
人们根据已知的信息,利用熟悉的规则解决问题,从给予的信息中产生逻辑的结论是()。
_______forthefactthatshebrokeherleg,shemighthavepassedtheexam.
建设方与中标单位签订开发合同后,应及时通知其他未中标的投标单位,并退还其(28)。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