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工厂采购员甲,经人介绍于2000年赴某公司采购钢材。该公司热情接待,专人陪甲游山玩水,甲欣然接受,将考察对方履行能力的任务忘得干净,在一次酒酣耳热之际,签下合同。事后发现该公司根本无履行能力,其负责人借机骗取合同预付款,后携款潜逃。甲所在工厂损失近80

admin2022-03-17  39

问题 国有工厂采购员甲,经人介绍于2000年赴某公司采购钢材。该公司热情接待,专人陪甲游山玩水,甲欣然接受,将考察对方履行能力的任务忘得干净,在一次酒酣耳热之际,签下合同。事后发现该公司根本无履行能力,其负责人借机骗取合同预付款,后携款潜逃。甲所在工厂损失近80多万元。甲的行为(          )。

选项 A、属于玩忽职守罪
B、属于签订合同失职被骗罪
C、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合同失职罪
D、不构成犯罪

答案B

解析 《刑法》第167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签订合同失职被骗罪。故B为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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