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1日,乙依买卖合同向甲交付设备60台,该合同约定甲于2010年9月1日一次性支付价款50万元。2010年6月,乙调查出如下事实:2009年6月1日甲基于赠与合同向某培训学校交付电脑100台,事后甲没有对培训学校行使撤销权;另外,甲对丙享有20

admin2013-12-28  34

问题 2009年7月1日,乙依买卖合同向甲交付设备60台,该合同约定甲于2010年9月1日一次性支付价款50万元。2010年6月,乙调查出如下事实:2009年6月1日甲基于赠与合同向某培训学校交付电脑100台,事后甲没有对培训学校行使撤销权;另外,甲对丙享有200万债权,由丁提供保证,2009年8月1日甲放弃了对丁的保证债权,不料债务人丙于2010年5月1日卷款外逃,下落不明且无财产。由于甲长期乐善好施,此时全部财产不足50万元。下列关于乙的权利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选项 A、2010年9月1日之后,乙才有权撤销甲与培训学校之间的赠与合同
B、2010年5月1日之后,乙就有权撤销甲与培训学校之间的赠与合同
C、2010年9月1日之后,乙才有权撤销甲放弃对丁的保证债权的行为
D、2010年5月1日之后,乙就有权撤销甲放弃对丁的保证债权的行为

答案A,B,C

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有三:(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2)债务人在负担债务之后,实施了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该法律上的处分行为损害到债权人的债权。(3)债务人的法律行为如果是有偿行为,要求第三人具有恶意。甲向培训学校赠与财产的行为发生于甲对乙负担债务之前,债权人乙不得行使撤销权。故A、B项错误。《合同法解释(二)》第18务规定:“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本题中,甲放弃对自己债权的担保,该放弃行为损害到乙的债权,乙享有撤销权。乙的债权虽然2010年9月1日才到期,但债权人撤销权不以债权到期为构成要件,因此,乙自2010年5月1日之后,就有权行使撤销权,请求法院撤销甲放弃对丁的保证债权的行为。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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