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对严甲请求的处理是否合法,为什么? 对严甲的再次起诉法院应做何处理,为什么?

admin2008-12-16  25

问题 公安机关对严甲请求的处理是否合法,为什么?  
对严甲的再次起诉法院应做何处理,为什么?

选项

答案人民法院应该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对严乙的告诉,由于严甲已经签收了法院的调解书,对同一事实的再行告诉法院不再受理。对吴某,由于严甲在第一次告诉时明知其为共同侵害人而没有告诉,视为其放弃告诉权利,在判决宣告后无权另行告诉。

解析 《刑诉解释》第188条规定,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1)不符合本解释第186条规定的条件的;(2)证据不充分的;(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4)被告人死亡的;(5)被告人下落不明的;(6)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7)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严甲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又反悔向人民法院再次告诉严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应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裁定驳回起诉。对于吴某,根据《刑诉解释》第193条“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出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视为自诉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告诉权利。判决宣告后自诉人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出自诉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的规定,由于严甲在第一次提起诉讼时放弃了对吴某的告诉权利,严甲在判决宣告后再告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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