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种情况下,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但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

admin2009-03-14  34

问题 下列哪种情况下,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但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

选项 A、不服县环保局调解因环境污染所引起的损害赔偿的行为
B、不服省司法厅作出的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决定的
C、认为市卫生局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当的
D、认为乡政府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答案8

解析 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区别在于:(1)确定范围的半径不同。这是二者最根本的区别。复议的半径明显长于诉讼。确定行政复议范围的半径是由三个标准组成:第一,具体行政行为。这一标准与行政诉讼的标准的区别不在于具体行政行为这一概念的含义,而在于与其相对的抽象行政行为在复议与诉讼中是有区别的,即抽象行政行为是部分、有限纳入复议范围。第二,违法不当。区别于行政诉讼的受案标准违法侵权。《行政诉讼法》贯穿了一个原则,即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原则,指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主要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一般不审查其是否合理,所以只有认为其违法时才可以诉讼。而行政复议是有错必纠的原则,违法之错与不当之错都要纠正。第三,侵犯合法权益。即只要公民在法律上所具有的权益都在复议保护之列。(2)排除范围不同。《行政复议法》明确排除两类:第一,行政机关作出的仲裁、调解;第二,行政机关对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人事处理决定。而行政诉讼排除九类,但这并不意味着对行政诉讼排除的其他七类都可以提起行政复议。(3)列举案件方面不同。与《行政诉讼法》相比,《行政复议珐》在列举的案件上类型增多,例如,增加了行政许可管理案件、农业承包合同案件;有些案件类型相同但内容有所扩充,例如行政许可案件,《行政复议法》规定认为符合法定许可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营业执照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案件,增加了“资质证、资格证”案件。但须注意这并不具有实质意义,对这两类新增加类型的案件及内容上扩充部分的案件同样能够提起行政诉讼。本题中,A项属于行政调解,对于行政调解既不能提起行政复议,也不能调解行政诉讼;BD项虽仅出现在《行政复议法》列举的受理案件范围内,但实质上,对这些《行政诉讼法》关于受案范围的规定中没有明确列举的案件,同样可以提起行政诉讼;C项正确,对于不合理、不当但不违法的案件,只能提起行政复议,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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