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3月,家住B市海河区的郑明明向陈发发居住所在的B市丹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借款1万元。丹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2001年4月,经政府正式批准,陈发发居住地所属的街道划归B市正义区。而在2001年5月,陈发发的居所又迁至B市夏浦区,并在该区落

admin2013-12-28  38

问题 2001年3月,家住B市海河区的郑明明向陈发发居住所在的B市丹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借款1万元。丹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2001年4月,经政府正式批准,陈发发居住地所属的街道划归B市正义区。而在2001年5月,陈发发的居所又迁至B市夏浦区,并在该区落入户口。在此情况下,郑明明诉陈发发还款一案应由哪一法院审理?

选项 A、由B市丹阳区法院继续审理
B、由B市丹阳区法院将案件移送到B市正义区法院
C、由B市丹阳区法院将案件移送到B市夏浦区法院
D、由B市丹阳区法院将案件报送B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答案1

解析 《民诉意见》第34条:“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第35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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