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中国人李某(女)与甲国人金某(男)2011年在乙国依照乙国法律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定居在北京。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关于其夫妻关系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admin2020-11-05  40

问题 (2013年)中国人李某(女)与甲国人金某(男)2011年在乙国依照乙国法律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定居在北京。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关于其夫妻关系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选项 A、婚后李某是否应改从其丈夫姓氏的问题,适用甲国法
B、双方是否应当同居的问题,适用中国法
C、婚姻对他们婚前财产的效力问题,适用乙国法
D、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取得的财产的处分问题,双方可选择适用甲国法

答案B,D

解析 根据《法律适用法》第23条规定,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本案中,李某与金某的共同经常居所地是北京,因此,有关夫妻人身关系的问题应适用中国法。故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
根据《法律适用法》第24条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D。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ecm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