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玉与张小平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法院判决后,张小平拒不执行判决。甲区人民法院根据王晓玉的申请开始执行张小平的一辆汽车及其房屋。在执行过程中,陈某向甲区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认为该汽车已被张小平卖给自己,并办理登记。此时,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dmin2022-03-15  28

问题 王晓玉与张小平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法院判决后,张小平拒不执行判决。甲区人民法院根据王晓玉的申请开始执行张小平的一辆汽车及其房屋。在执行过程中,陈某向甲区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认为该汽车已被张小平卖给自己,并办理登记。此时,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选项 A、移送审判庭对该异议予以审查
B、经审查异议成立,由审判委员会批准中止执行。
C、对房屋并不中止执行
D、在审查期间,对该汽车不能查封

答案4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208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AB项错误。《民诉意见》第257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的中止执行,应当限于案外人依该条规定提出异议部分的财产范围。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不应中止执行。异议理由不成立的,通知驳回。”C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71条:“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审查期间可以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但不得进行处分。正在实施的处分措施应当停止。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其异议,继续执行。”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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