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系某市一无业青年,一日晚,江某酒后回家途中,看到胡某孤身一人行走,便上前挑衅,因发生争执便卡住其颈部,致其窒息。江某以为胡某已死,遂往其住处附近的区人民法院投案,称自己杀了人。区人民法院值班人员告诉江某,人民法院不受理杀人案,让他去公安局。江某在去公安

admin2014-12-08  39

问题 江某系某市一无业青年,一日晚,江某酒后回家途中,看到胡某孤身一人行走,便上前挑衅,因发生争执便卡住其颈部,致其窒息。江某以为胡某已死,遂往其住处附近的区人民法院投案,称自己杀了人。区人民法院值班人员告诉江某,人民法院不受理杀人案,让他去公安局。江某在去公安局的路上想到杀人要偿命,便乘出租车逃往外地。胡某醒后,敲开附近居民的门,居民立即向公安机关电话报警,值班人员问:“人死了没有?”得知人没死后,值班人员便说:“知道了,等上班后处理。”后胡某多次向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答复说,只有抓到嫌疑人才能立案,遂决定不立案。胡某又告到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则建议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置之不理。最后人民检察院自己对此立案侦查。问:本案中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进行的诉讼程序有何不妥?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1)人民法院的错误有:①人民法院值班人员不应当不接受江某投案,让他自己去公安机关投案。人民法院对于自首应当接受。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先受理,再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②法院值班人员未对江某采取紧急措施,致使其逃走的做法错误。法院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2)公安机关的错误有:①公安机关的值班人员对报案电话处理错误。公安机关对报案应当立即接受。②公安机关不应以没有抓到嫌疑人为由决定不立案。对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3)人民检察院的错误有:人民检察院不应自行立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人民检察院直接对此案立案是违反立案管辖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行使立案监督权,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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