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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民法自愿原则。[浙江财大2016年研;山东大学2005年研]
简述民法自愿原则。[浙江财大2016年研;山东大学2005年研]
admin
2022-09-19
24
问题
简述民法自愿原则。[浙江财大2016年研;山东大学2005年研]
选项
答案
自愿原则又称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得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表达意志,并按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原则。《民法典》第5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基本上是在自愿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自愿原则是民法的核心原则。自愿原则的主要体现包括: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行使民事权利;民事主体之间自愿协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意愿优于任意性民事法律规范。自愿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允许民事主体依法处分和利用其民事权利。财产权可以依据民事主体依法转让。依据《民法典》人格权编的规定,权利人对其享有的有关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人格利益,可以自己利用,也可以许可他人利用。 (2)允许民事主体通过法律行为调整他们之间的关系。意思自治的重要意义就在于,允许主体在从事法律行为,尤其是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时,通过其自己的意志产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 (3)赋予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广泛的行为自由。具体而言,民事主体有权依法从事某种民事活动和不从事某种民事活动,有权选择其行为的内容和相对人,有权选择其行为的方式。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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