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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某村村民委员会办起了村幼儿班,聘请本村村民李兰任幼儿班教师。2002年的一天下午,幼儿班下课后,有几个幼儿家长迟迟不来接孩子回家。李兰等了一会,便离校回家,留下几个家长没到的幼儿在教室里火炉旁烤火。甲幼儿(7岁)玩火点燃了乙幼儿(6岁)身上的衣
2000年,某村村民委员会办起了村幼儿班,聘请本村村民李兰任幼儿班教师。2002年的一天下午,幼儿班下课后,有几个幼儿家长迟迟不来接孩子回家。李兰等了一会,便离校回家,留下几个家长没到的幼儿在教室里火炉旁烤火。甲幼儿(7岁)玩火点燃了乙幼儿(6岁)身上的衣
admin
2009-05-14
55
问题
2000年,某村村民委员会办起了村幼儿班,聘请本村村民李兰任幼儿班教师。2002年的一天下午,幼儿班下课后,有几个幼儿家长迟迟不来接孩子回家。李兰等了一会,便离校回家,留下几个家长没到的幼儿在教室里火炉旁烤火。甲幼儿(7岁)玩火点燃了乙幼儿(6岁)身上的衣服。乙带火跑出教室,被人发现后将火扑灭并送往医院,经诊断,乙为中度烧伤。在有关责任的承担问题上,下列论述哪些是不正确的?
选项
A、李兰应当承担对乙的赔偿责任,因为她没有履行自己的职责,存在明显过错
B、村民委员会应该承担对乙的赔偿责任,因为村委会是幼儿班的主办方
C、甲的家长应当承担对乙的赔偿责任,因为甲的玩火行为是导致乙受伤的直接原因
D、乙的家长也应分担乙受伤产生的经济损失,因为他们未尽监护责任
答案
1,8
解析
本题考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给他人造成损害如何承担的问题。《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民通意见》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上述规定可见,村委会作为幼儿班的主办方,难辞其咎,应对李兰的过错承担责任。同时,甲的监护人对乙的损害应承担民事责任。李兰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李兰的行为为职务行为,应由其所在单位承担责任,但单位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李兰追偿。受害人的监护人也不应当承担责任,因为这是一个单方侵权,而非共同致害。因此B项、C项正确,A项、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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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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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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