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地工商局长王某之前帮助过企业老板陈某。为其谋取过一些不正当利益。后王某被监察机关调查。王某想请该县副县长赵某帮忙“打招呼”为其开脱,赵某说要“经费”50万。王某没钱,遂找陈某,表示以前曾帮过陈某,现存让陈某帮自己送给赵某50万,陈某答应。赵某收钱后,找到

admin2021-01-31  22

问题 某地工商局长王某之前帮助过企业老板陈某。为其谋取过一些不正当利益。后王某被监察机关调查。王某想请该县副县长赵某帮忙“打招呼”为其开脱,赵某说要“经费”50万。王某没钱,遂找陈某,表示以前曾帮过陈某,现存让陈某帮自己送给赵某50万,陈某答应。赵某收钱后,找到监察委主任张某,说要给张某20万,要张某帮忙把王某的事情搞定,被张某拒绝。则关于王某、陈某、赵某的行为,说法正确的有(    )(2019/客/1/仿47)

选项 A、王某构成受贿罪、行贿罪,系想象竞合
B、王某、陈某构成行贿罪的共同犯罪
C、王某、赵某构成受贿罪的共同犯罪
D、赵某斡旋受贿失败,构成受贿罪未遂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连环贿赂”。解题方法是:从最后办事人“倒着推”,各自认定。

(一)张某:系国家工作人员,但没有拿钱,也没有办事,不构成犯罪。
(二)对于赵某
(1)系国家工作人员,收受50万元,承诺利用其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另一国家工作人员张某,为请托人王某谋取不正当利益,根据《刑法》第388条,系斡旋型受贿,构成受贿罪。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第13条第1项的规定,受贿罪(包括斡旋型受贿)的构成要素“为他人谋取利益”(“谋取不正当利益”)只需客观承诺即可;无需实际谋得利益。本案中,赵某已向王某作出承诺,可构成斡旋型受贿。
(3)受贿罪以收受到财物为既遂标准,赵某虽未实际为王某谋取得利益,但已收受到财物,构成受贿罪既遂。
(三)对于王某
(1)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赵某50万元,根据刑法第389条,构成行贿罪。
(2)王某送给赵某的钱款来源于陈某。在为请托人陈某谋利之后,收受其给予的50万元,根据《刑法》第385条,构成受贿罪。
(3)应以行贿罪、受贿罪,数罪并罚。
(四)对于陈某
简要过程可以简述为:陈某先送给王某50万,王某(与陈某一起)再转送给赵某50万。
(1)陈某为了报答之前王某帮忙,谋取不正当利益,送给王某50万,根据《刑法》第389条,构成行贿罪。
(2)陈某知情王某向赵某行贿,代表王某将50万送给赵某,帮助王某实施行贿行为,根据《刑法》第389、27条,构成行贿罪的帮助犯。
(3)系连续犯,应以行贿罪一罪论处。
(五)王某、赵某先后分别构成受贿罪,二人对于先后两次受贿没有共同故意,不构成受贿罪的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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