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律职业人员权利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不能成立?(卷一/2010年第50题)

admin2014-06-10  32

问题 关于法律职业人员权利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不能成立?(卷一/2010年第50题)

选项 A、王法官在办理案件时,脸部被当事人泼洒硫酸致伤,要求享受工伤待遇。因所在法院不予批准,王法官向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诉
B、刘检察官工作不负责任,在生效的起诉意见书中出现了文字表述错误,后果严重。为此,刘检察官当年考核结果为不称职。刘检察官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申请复议
C、皮法官作为妻子的代理人向另一法院起诉,要求妻子就职的公司给付被拖欠的十四个月工资
D、毛律师在接待一起离婚案咨询时,以没时间为由拒绝当事人希望其担任代理人的委托要求

答案A

解析 本题为实例型题,通过具体现象来考查有关知识点。
    我国《法官法》第8条明确规定,法官享有提出申诉或者控告等权利。法官对人民法院关于本人的处分、处理不服的,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原处分、处理机关申请复议,并有权向原处分、处理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必须按照规定作出处理。但复议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对法官处理、处分决定的执行。对法官处分或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打击报复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可见对人民法院关于本人的处分、处理不服的,法官可以提出申诉.其他情况不能提出申诉。A选项中,王法官因要求享受工伤待遇所在法院不予批准,而向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诉,不符合有关规定。因此,A项表述不能成立。
    检察官的考核,是指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定的管理权限,根据《检察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所确定的考核内容、原则、方法、形式和程序对所属的检察官进行考查和评价,并以此作为检察官奖惩、晋升、任用、培训、调资和辞退依据的制度。我国《检察官法》第八章对检察官考核制度作了专门规定,1995年8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届第二十次院务会议通过了《检察官考核暂行规定》,从而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检察官考核制度。为了增加考核的透明度和民主性,体现考核制度的客观公正,《检察官法》第28条还规定:“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本人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申请复议。”根据该条规定,对考核结果不满意的检察官可以通过正常的途径要求解决考核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从而进一步增强了考核工作的公正性。本选项中,刘检察官工作不负责任,在生效的起诉意见书中出现了文字表述错误,后果严重。为此,刘检察官当年考核结果为不称职。刘检察官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申请复议,符合有关规定。因此,B项表述可以成立。
    法官在执行职务中享有我国《法官法》第8条规定法官的权利,并承担法官的义务。我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7条规定,不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不在企业及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法律顾问等职务,不就未决案件或者再审案件给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咨询意见。皮法官并未在营利性组织中兼任法律顾问,仅作为妻子的公民代理人是允许的。因此,C项表述可以成立。对法官不得提供法律服务需要全面理解。
    按照有关规定,律师与当事人的委托代理关系从形式上讲,是一种合同关系。委托代理关系的建立,首先来自于当事人的委托,委托代理关系的建立过程实际上是二者的洽商过程。律师应当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的代理范围、代理内容、代理权限、代理费用、代理期限等进行讨论,经协商达成一致后,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代理协议或者取得委托人的确认。本选项中,毛律师在接待一起离婚案咨询时,以没时间为由拒绝当事人希望其担任代理人的委托要求,这是其意志的自由表示,没有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因此,D项表述可以成立。
    根据以上分析,A项表述不能成立,符合题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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