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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钟表厂甲与某市综合厂乙3月份签订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规定:乙方为甲方生产座钟木盒4000个,总计28000元,甲方先支付1万元的预付款,余款在甲方提货时付清,乙方应于5月10日前完工。5月4日,乙方在完工后通知甲方提货,甲方一直拒绝、推辞。5月12日乙方
某钟表厂甲与某市综合厂乙3月份签订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规定:乙方为甲方生产座钟木盒4000个,总计28000元,甲方先支付1万元的预付款,余款在甲方提货时付清,乙方应于5月10日前完工。5月4日,乙方在完工后通知甲方提货,甲方一直拒绝、推辞。5月12日乙方
admin
2013-12-28
25
问题
某钟表厂甲与某市综合厂乙3月份签订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规定:乙方为甲方生产座钟木盒4000个,总计28000元,甲方先支付1万元的预付款,余款在甲方提货时付清,乙方应于5月10日前完工。5月4日,乙方在完工后通知甲方提货,甲方一直拒绝、推辞。5月12日乙方将4000个木盒提存,并指示提存机关:如甲方不支付余款1.8万元,不得让甲方领取标的物,并于当日向甲方发出了提存通知,甲方于5月15日前来领取标的物遭到拒绝。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即使甲方未履行债务,提存机关也无权拒绝甲方领取标的物,因为甲方是否支付余款是它与乙方之间的事,与提存机关无关
B、本案中,如果甲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供担保,提存机关根据乙方的要求有权拒绝甲方领取提存物
C、即使乙方未指示提存机关在甲方未履行债务时不得让甲方领取标的物,提存机关也有权、有义务拒绝甲方领取标的物
D、甲方领取标的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3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答案
2
解析
《合同法》第10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第104条规定:“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依此,在A项的情形下,提存机关有权拒绝甲方领取标的物;在C项情形下,若乙方未指示,则提存机关无权利更无义务拒绝甲方领取标的物。故A、C项的说法都是错误的。而D项中的3年除斥期间也是错误的,应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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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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