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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租住黄某房子开设一家歌厅,歌厅时常营业到后半夜,干扰了周围居民的日常休息。临近的一栋居民楼的50余户居民不堪夜半歌声的骚扰,向工商局投诉要求制止歌厅扰民的行为,工商局认为歌厅有合法营业执照,因此对居民的申请不理不睬,居民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该
朱某租住黄某房子开设一家歌厅,歌厅时常营业到后半夜,干扰了周围居民的日常休息。临近的一栋居民楼的50余户居民不堪夜半歌声的骚扰,向工商局投诉要求制止歌厅扰民的行为,工商局认为歌厅有合法营业执照,因此对居民的申请不理不睬,居民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该
admin
2016-01-15
28
问题
朱某租住黄某房子开设一家歌厅,歌厅时常营业到后半夜,干扰了周围居民的日常休息。临近的一栋居民楼的50余户居民不堪夜半歌声的骚扰,向工商局投诉要求制止歌厅扰民的行为,工商局认为歌厅有合法营业执照,因此对居民的申请不理不睬,居民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该歌厅因经营不善倒闭。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选项
A、50余户居民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诉讼代表人,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
B、朱某可以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C、黄某可以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D、如果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工商局拒绝履行职责的行为违法,则应当作出确认违法判决
答案
A,B,D
解析
根据《行诉解释》第14条第3款规定:“同案原告为5人以上,应当推选1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50余户居民没有在法定期限内选定诉讼代表人,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A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9条规定,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本案中,朱某作为歌厅的经营者同行政行为是有一定的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而黄某作为房主与行政行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不能作为第三人。故而,B项的说法正确;C项的说法错误。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4条的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1)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2)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因为诉讼中歌厅倒闭,因此法院判决行政机关履行其职责已没有意义,只能作出确认违法判决。故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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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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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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