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3日,赵某、钱某、孙某三人尾随易某进入其家中实施抢劫,因易某反抗,三人将其杀死,并将其妻子蒋某轮奸。后公安机关侦破此案,将赵某等三人抓获,并安排民警杨某对孙某进行讯问,杨某讯问完毕将笔录交由孙某阅读,孙某要求对部分事实予以补充,杨某告知孙某需

admin2016-04-21  26

问题 2012年6月3日,赵某、钱某、孙某三人尾随易某进入其家中实施抢劫,因易某反抗,三人将其杀死,并将其妻子蒋某轮奸。后公安机关侦破此案,将赵某等三人抓获,并安排民警杨某对孙某进行讯问,杨某讯问完毕将笔录交由孙某阅读,孙某要求对部分事实予以补充,杨某告知孙某需要等待与赵某、钱某笔录核对后方可补充。期间,赵某的辩护人到看守所请求会见赵某。看守所认为辩护人必须征得办案人员同意后方能安排会见。2012年9月11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将本案移送某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公诉部门经过讯问三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的必经程序,于10月30日将该案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1月24日,中级人民法院由四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对赵某、钱某、孙某三人抢劫、强奸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审理过程中,为查明孙某是否已满18周岁,强制传唤孙某的父亲到庭查明该事实。宣判后,赵某等三人不服,均提出上诉,某市人民检察院通过省人民检察院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对赵某判处死刑的一审判决。后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赵某在该市被示众执行枪决。
问题:请指出在本案办理过程中。公、检、法三机关存在的违法情况。

选项

答案(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6条的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所以公安机关只安排民警杨某对孙某进行讯问是不合法的。 (2)《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因此,杨某告知孙某讯问笔录需要等待与赵某、钱某笔录核对后方可补充是错误的。 (3)《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2款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因此,看守所以需经办案人员同意为由不安排赵某的辩护人会见赵某是违法的。 (4)《刑事诉讼法》第169条第1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本案中,公安机关于2012年9月11日将案件移送某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但检察院l。月30日才将该案向法院提起公诉,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最长为一个半月的起诉期限。 (5)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8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因此,本案中中级人民法院由四名法官组成合议庭的做法有违法律规定。 (6)《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第1款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所以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不得强制传唤孙某的父亲到庭查明孙某是否已满18周岁。 (7)《刑事诉讼法》第221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所以,某市人民检察院通过省人民检察院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是错误的。 (8)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2条第5款的规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因此,赵某不能在该市被示众执行枪决。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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