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共同成立了一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以非专利技术出资,乙、丙则以现金出资。公司成立后,丁经全体股东同意成为新的投资人。但不久发现甲出资的非专利技术的实际价额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此时应当如何处理?

admin2011-11-07  23

问题 甲、乙、丙三人共同成立了一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以非专利技术出资,乙、丙则以现金出资。公司成立后,丁经全体股东同意成为新的投资人。但不久发现甲出资的非专利技术的实际价额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此时应当如何处理?

选项 A、重新估价并重新确定出资额
B、取消甲的股东资格,其不足部分由乙、丙、丁3人分担
C、由甲补足出资,乙、丙2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D、由甲补足出资,乙、丙、丁3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C

解析 根据《公司法》第31条的规定,应当由甲补足出资,商且乙、丙两人需要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因为丁是公司设立后才成为股东的,因此其不必为甲的出资不实承担责任,故C为正确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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