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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宪法权利行为和宪法权力行为的意义。
试述宪法权利行为和宪法权力行为的意义。
admin
2017-06-30
35
问题
试述宪法权利行为和宪法权力行为的意义。
选项
答案
(1)宪法权利行为指公民等宪法关系主体依法行使宪法赋予的权利的作为和不作为。公民通过一定方式的作为或不作为,行使自己的宪法权利,使自己的利益得到满足。如果没有宪法权利行为,对立的双方就缺乏联系,宪法关系也就不会存在。没有公民的权利行为,也就不需要宪法对其进行调整。所以,宪法通过对公民权利行为的引导、评价和调节以实现对公民的规范;公民行使宪法权利的行为也会对宪法关系产生积极的作用。一是公民的权利行为是创建宪法关系的基础,这是因为国家权力也是来自公民权利的授予;二是从个别的具体事项来看,公民权利行为是引起特定宪法关系发生的重要条件之一。如公民参加选举,引起选举法上的法律关系;三是公民权利行为是维持宪法关系内部双方主体之间政治力量协调发展的重要途径(因相互对抗而协调);四是公民权利行为是推动宪法关系发展的根本政治动力。 (2)宪法权力行为是国家及其机关依法行使宪法授予权力的行为。国家权力相对于公民是一种强制性的权利,而相对于人民和宪法而言,又是一种必须依法履行的义务。同时国家权力在宪法关系中主要表现为作为,进而达到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所以,宪法也必须对国家权力行为进行规范和调整,其目的在于阻止权力的滥用,防止对宪政体制和公民权利的侵害,同时发挥权力行为对宪法关系的积极作用。首先,通过权力行为维护宪法关系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调整社会利益,促进整体利益的发展,从而为宪法关系的稳定和发展服务;其次,国家行使权力可以引起特定宪法关系的发展、变更和消灭,是宪法关系运作的基础政治动力之一;最后,国家权力还负有制约公民权利和控制权利和权力秩序的历史使命。 要强调的是,违宪行为是指以公民等的权利行为或国家的权力行为形式表现出来的违反宪法的作为和不作为,是一种失范行为形式,对宪法关系有重要影响。从性质上讲,违宪行为不是权利行为或权力行为,不可能成为宪法关系的客体,因为:一是违宪行为是超越宪法规范和违背宪法精神的行为,不可能成为宪法关系的构成要件,没有违宪行为,宪法关系照样存在和运作。二是违宪行为能间接引起特定宪法关系的产生,即对违宪行为进行审查而产生的宪法监督和宪法诉讼法律关系,如公民提起宪法控诉的行为、国家机关提起违宪审查程序的行为等,但违宪行为并不必然引起宪法关系的形成。三是以违宪行为方式表达的利益要求,不能得到宪法关系的承认,因而不可能现实化。四是违宪行为对宪法关系起负面影响,因而就不可能成为宪法关系的构成要件。违宪行为包括公民的违宪行为和国家的违宪行为,公民的违宪行为对宪法关系的破坏性相对较小,而且转变为违法行为,进而由部门法予以调整;但国家的违宪行为则涉及面广,危害性较大,必须纳入到宪法关系的调整范畴,予以严惩和预防。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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