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侵权责任的概念及其适用情形。

admin2014-11-19  27

问题 简述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侵权责任的概念及其适用情形。

选项

答案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是指在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活动中或者在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中,由于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教育、管理职责,致使学习或者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损害或者致他人损害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的与其过错相应的侵权责任。该侵权责任的适用情形包括: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中受到损害的责任采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中受到损害的责任采用过错责任原则。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中受到第三入侵害时的责任采用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和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相结合原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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