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地区管辖争议的解决。(武大2006年研)

admin2014-12-08  22

问题 简述地区管辖争议的解决。(武大2006年研)

选项

答案刑事诉讼中的地区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按照各自的辖区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它从横向的角度解决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对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在确定级别管辖之后,必须确定地区管辖,明确刑事案件由同一级别的哪个人民法院管辖。《刑事诉讼法》既规定了地区管辖的一般原则,又对特殊情况做了具体规定。具体表现为: (1)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的原则。《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最高法《解释》第2条规定,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的发生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所谓更为适宜,一般包括被告人流窜作案,主要犯罪地难以确定,而居住地的群众更多地了解案件的情况;被告人在居住地民愤极大,当地群众要求在当地审判的;可能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管制或者单独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因而需要在居住地执行的等。 (2)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为辅的原则。《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理。依据规定,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第一审犯罪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尚未开庭审判的,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被告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如果在地区管辖中发生管辖争议,而人民法院之间又不能协商达成协议的,则应当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以解决管辖争议,及时确定犯罪案件的管辖。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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