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贺为甲有限公司的经理,利用职务之便为其妻吴悠经营的乙公司谋取本来属于甲公司的商业机会,致甲公司损失50万元。甲公司小股东付冰欲通过诉讼维护公司利益。关于付冰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司考.2012.3.27)

admin2016-10-26  33

问题 郑贺为甲有限公司的经理,利用职务之便为其妻吴悠经营的乙公司谋取本来属于甲公司的商业机会,致甲公司损失50万元。甲公司小股东付冰欲通过诉讼维护公司利益。关于付冰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司考.2012.3.27)

选项 A、必须先书面请求甲公司董事会对郑贺提起诉讼
B、必须先书面请求甲公司监事会对郑贺提起诉讼
C、只有在董事会拒绝起诉情况下,才能请求监事会对郑贺提起诉讼
D、只有在其股权达到1%时,才能请求甲公司有关部门对郑贺提起诉讼

答案B

解析 《公司法》第148条第1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题中,郑贺作为甲公司的经理,利用职务之便为其妻吴悠经营的乙公司谋取本来属于甲公司的商业机会,显然违反了《公司法》规定,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对郑贺追究责任的法律程序,《公司法》第151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郑贺是公司经理,属于高级管理人员,付冰应当首先书面请求甲公司监事会对郑贺提起诉讼,故B项正确,A、C两项错误。
    关于D项,《公司法》第151条第1款规定了能够提起股东派生诉讼的股东的资格,其中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要求单独或者合计持股1%以上,而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则没有持股比例的要求。据此,任何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都可以请求甲公司有关部门对郑贺提起诉讼,所以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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