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山东誉新有限公司意欲起诉湖北家宁家具厂以追索巨额欠款,由于路途遥远,原告选择了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本院没有管辖权,那么它正确的做法应该是( )

admin2022-03-15  26

问题 原告山东誉新有限公司意欲起诉湖北家宁家具厂以追索巨额欠款,由于路途遥远,原告选择了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本院没有管辖权,那么它正确的做法应该是(    )

选项 A、由于本案十分重大,应该请示最高人民法院,由后者指定有权的法院来审理
B、由于本案十分重大,应该请示最高人民法院,由后者指定自己认为最为合适的法院来审理
C、虽然本案涉案金额大,影响面广,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还是应该自主决定将之移送给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D、由于本案涉案金额大,影响面广,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应该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由院长提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给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答案4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可见,无论案件重要程度和涉案金额如何,应该移送的案件还是应该由接到立案的法院自行移送即可,因此C才是正确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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