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甲持有乙股份有限公司记名股和无记名股各1000股,现其拟转让自己所持有的股票,就此,下列说法中,符合我国公司法律的是( )。

admin2014-04-28  42

问题 张甲持有乙股份有限公司记名股和无记名股各1000股,现其拟转让自己所持有的股票,就此,下列说法中,符合我国公司法律的是(    )。

选项 A、两种股票转让均应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
B、两种股票均应采取背书方式进行转让
C、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将股票转让给乙股份有限公司
D、如果张甲不是公司的董事、监事,则其转让股票的时间不受任何限制

答案A

解析 依《公司法》第139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故 A选项正确。依《公司法》第140条、第141条规定,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故B选项错误。依《公司法》第143条第1款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故C选项错误。依《公司法》第142条第1款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故若张甲虽不为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如其为公司的发起人,则其转让股票亦受时间限制。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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