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德国法律制度,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dmin2017-06-13  25

问题 关于德国法律制度,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选项 A、德国统一前普鲁士曾制定过《禁止组织新党法》
B、德国1877年《民事诉讼法》确认了司法独立原则
C、德国1900年《民法典》被誉为19世纪“德国法律科学之大成”
D、希特勒统治时期颁布了以种族主义和恐怖主义为指导的《加洛林纳法典》

答案C

解析 希特勒统治时期,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令,将国家政治生活全面纳入战时轨道。在宪政方面,颁布了《消除人民和国家痛苦法》、《保护德意志人民紧急条例》、《禁止组织新党法》、《德国改造法》等一系列法西斯法令,废除了资产阶级议会民主制和联邦制,维护希特勒个人独裁和纳粹一党专政。故A项错误。德国1877年颁布《法院组织法》,确认了司法独立原则。故B项错误。《加洛林纳法典》(1532年颁布)是德国封建时代后期颁布的刑法典,而不是希特勒统治时期颁布的。故D项错误。C项表述正确,《德国民法典》的制定过程,法学家发挥了重要作用,无论在立法技巧还是体例结构上都达到了很高的水平,被誉为19世纪“德国法律科学之大成”。[陷阱] 德意志帝国建立后,于1877年颁布《法院组织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其中只有《法院组织法》确认了司法独立原则。故B项错误。C项关于“德国法律科学之大成”的提法,只要我们对德国民法典的地位有足够高的评价,同时联系德国民法典的立法争论和法学家的作用,德国民法典的立法倾注了不止一代德国法学家的集体智慧,应该基本能够判断这个提法是靠得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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