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两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由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500吨大米(总价为200万元),后乙公司又将该500吨大米转售予丙公司(总价300万元,约定由乙公司承担运费);甲乙两公司约定的履行期限届至且经催告,甲公司未能供货,导致乙公司亦不能履行其与丙公司的合同。经查,

admin2020-04-10  22

问题 甲乙两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由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500吨大米(总价为200万元),后乙公司又将该500吨大米转售予丙公司(总价300万元,约定由乙公司承担运费);甲乙两公司约定的履行期限届至且经催告,甲公司未能供货,导致乙公司亦不能履行其与丙公司的合同。经查,乙公司因违约最终向丙公司支付违约金20万元,如乙公司履行其与丙公司的合同应支付运费5万元、负担相关税费3万元,除此无其他支出。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有关本案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选项 A、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赔偿其因违约支付给丙公司的违约金20万元
B、甲公司有权主张在损失赔偿额中,扣减乙公司如果履约即应支付的运费5万元
C、甲公司有权主张在损失赔偿额中,扣减乙公司如果履约即应负担的税费3万元
D、丙公司有权直接要求甲公司向其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A,B,C

解析 (1)选项A: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在本案中,乙公司向丙公司支付的20万元违约金属于乙公司的实际损失,有权要求甲公司赔偿。
  (2)选项BC:违约损失赔偿额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可期待利益损失”),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而获有利益,违约方有权主张从损失赔偿额中扣除该部分利益;在本案中,如果经人民法院认定两合同差价100万元属于可期待利益损失,则乙公司可以向甲公司主张赔偿合同差价,但乙公司因未履行与丙公司的合同而节约的运费、税费应认定为因甲公司违约而获得的利益,在损失赔偿额中抵减,则除实际损失外,主张赔偿损失92万元。
  (3)选项D:合同分别在甲乙、乙丙之间成立,根据合同的相对性,违约责任亦只能在甲乙、乙丙之问谈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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