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公司就一批高档西服的买卖合同以电子邮件的形式进行磋商。5月8日,甲公司首先提出该批西服的数量、质量、价格等内容,询问乙公司能否提供。乙公司接受了甲公司的要求,并就履行地点、期限等内容提出了若干补充意见,且提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并于5月10日

admin2022-09-19  36

问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就一批高档西服的买卖合同以电子邮件的形式进行磋商。5月8日,甲公司首先提出该批西服的数量、质量、价格等内容,询问乙公司能否提供。乙公司接受了甲公司的要求,并就履行地点、期限等内容提出了若干补充意见,且提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并于5月10日将上述内容告知甲公司,甲公司收到后于5月11日发出电子邮件表示完全同意,乙公司遂以双方往来电子邮件之内容为基础草拟了合同书。5月12日,乙公司董事长在位于A地的乙公司大楼内,在合同书上签字,并将合同书寄往甲公司所在地B地,同日,鉴于履行期限较紧,乙公司将合同中所约定的西服迅速交丙公司装车运往甲公司。因甲公司董事长在C地出差,甲公司遂派专人将收到的合同书送往C地。5月15日,甲公司董事长在合同书上签字。此前,5月13日,乙公司提供的西服由丙公司运抵甲公司所在地B地,甲公司于当日接收货物完毕。[中财2011年研]
    问题(回答问题时需说明理由):
若当事人对交付地点未作约定,应如何处理?

选项

答案根据《民法典》第510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根据第511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若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因此甲乙双方可以先达成补充协议,达不成则根据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若无法确定,则在应履行交付义务的乙公司所在地进行交付。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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