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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与素不相识的崔某发生口角,推了他肩部一下,踢了他屁股一脚。崔某忽觉胸部不适继而倒地,在医院就医时死亡。经鉴定,崔某因患冠状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致急性心力衰竭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卷二第6题)
甲与素不相识的崔某发生口角,推了他肩部一下,踢了他屁股一脚。崔某忽觉胸部不适继而倒地,在医院就医时死亡。经鉴定,崔某因患冠状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致急性心力衰竭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卷二第6题)
admin
2018-04-20
23
问题
甲与素不相识的崔某发生口角,推了他肩部一下,踢了他屁股一脚。崔某忽觉胸部不适继而倒地,在医院就医时死亡。经鉴定,崔某因患冠状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致急性心力衰竭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卷二第6题)
选项
A、甲成立故意伤害罪,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B、甲的行为既不能认定为故意犯罪,也不能认定为意外事件
C、甲的行为与崔某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这是客观事实
D、甲主观上对崔某死亡具有预见可能性,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答案
C
解析
就本题而言,题设中甲与素不相识的崔某发生口角,甲推崔某肩,踢屁股,致使崔某胸部不适然后出现死亡的状态。首先素不相识说明甲不可能主观上对崔某患有冠状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有明知,所以也就排除了A选项中的甲的故意意图。所以A选项不当选。
《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在题中很明确的表达了甲不是明知,由于两人互不相识所以也没有可能预见到崔某有这样的特殊体质。因此,甲的行为有可能属于意外事件,B、D项不选。
因果关系属“归因”问题而非“归责”问题,与行为人主观罪过无涉,因此甲的行为与崔某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这是纯粹客观方面事实,C项正确,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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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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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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