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关于犯罪主体,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9年卷二第2题)
关于犯罪主体,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9年卷二第2题)
admin
2017-03-01
44
问题
关于犯罪主体,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9年卷二第2题)
选项
A、甲(女,43岁)吸毒后强制猥亵、侮辱孙某(智障女,19岁),因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主体只能是男性,故甲无罪
B、乙(15岁)携带自制火药枪夺取妇女张某的挎包,因乙未使用该火药枪,故应当构成抢夺罪
C、丙(15岁)在帮助李某扣押被害人王某索取债务时致王某死亡,丙不应当负刑事责任
D、丁是司法工作人员,也可构成放纵走私罪
答案
C
解析
对于犯罪主体的考查,表面上看是总论问题,实际上是分则罪名构成要件的理解。如AD两项,此外还涉及刑事责任年龄,如BC两项。《刑法》第17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选项A,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一般主体,既包括男性也包括女性。
选项B,根据《刑法》第267条第2款的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构成抢劫罪。这是刑法拟制规定,实际上就是特殊的抢劫行为,而与抢夺无关。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14~16岁不能构成转化型抢劫外,对于其它形式的抢劫,14—16岁的行为均应承担抢劫罪的刑事责任。
选项C,《刑法》第238条第3款,为索取债务扣押他人的,构成非法拘禁罪。拘禁过程中致人死亡的,是结果加重犯,仍然是非法拘禁罪,15岁的人对非法拘禁罪不负刑事责任。
选项D,《刑法》第411条,放纵走私罪的主体是海关工作人员,丁是司法工作人员,不能构成放纵走私罪(正犯)。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Fkl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下列有关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竞业限制的说法正确的是:()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下列关于派出机构的说法正确的是:()
下列关于养老保险说法正确的有:()
甲乙丙三国因历史原因,冲突不断,甲国单方面暂时关闭了驻乙国使馆。艾诺是甲国派驻丙国使馆的二秘,近日被丙国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根据相关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试卷一第74题)
甲国某航空公司在中国设有代表处,其一架飞机从中国境内出发,经停甲国后前往乙国,在乙国发生空难。关于乘客向,航空公司索赔的诉讼管辖和法律适用,根据中国相关法律,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试卷一第78题)
关于司法功能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0年试卷一第47题)
居住于我国台湾地区的当事人张某在大陆某法院参与民事诉讼。关于该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甲乙两人互发E-mail协商洽谈合同。5月30日,甲称:“我有笔记本电脑一台,配置为……九成新,8000元欲出手,愿意送货上门。”6月1日,乙回电称:“东西不错,7600元可要。”甲于6月2日回复:“可以,6月7日到我这儿来上门提货。”乙于6月4日回电:“
《大清新刑律》中规定的刑罚有:()
A企业的职工某甲,在A企业工作期间掌握了A企业的一些商业秘密,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某甲在劳动合同中不可以就哪项条款进行约定?()
随机试题
1861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法》。主要内容:联邦政府按各州在国会的议员人数。按照每位议员三万英亩的标准向各()拨赠土地,各州应将()收入用于开办或资助()和(
A.患肢动脉搏动减弱或消失B.思肢血管杂晋C.二者均有D.二者均无(2004年第125题)血栓闭塞性脉管炎可出现
胃术后近端空肠段逆流近端空肠内疝形成
A.六味地黄丸B.肾气丸C.丹栀逍遥散D.逍遥散E.两地汤疏肝解郁的代表方
pH计的定位和核对用的是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某楼盘5号楼的业主入住后,发现家中散发怪味且无法散去,经检测确定是施工所用建筑材料污染超标所致。现5号楼所有业主将开发商告上法院,要求解决异味问题并赔偿医疗费、住房费等各项损失。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将施工方某住宅建筑工程公司追加到诉讼中
()具有测评标准刚性强,测评指标灵活等主要特点。
随着科学开始______人性本身,出现了各种新的理论,但是在______我们的过程中,是基因重要还是环境重要,这个古老的______仍然存在。依次填入划横线处的.词语,最恰当的一组是()
Yourcompanyintendstopurchasesomecarparts.Nowithasreceivedafaxoffer(传真报价).Writealettertothesalesdepartmento
Itwasnotaneasyjobforthepolicetofindoutthemurderer,becauseno______hadbeenfoundyet.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