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因情生仇。一日黄昏,甲持锄头路过乙家院子,见甲妻正在院内与一男子说话,以为是乙举锄就打,对方重伤倒地后遂发现是乙哥哥。甲心想,打伤乙哥哥也算解恨。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卷二真题试卷第54题)

admin2013-11-07  20

问题 甲与乙因情生仇。一日黄昏,甲持锄头路过乙家院子,见甲妻正在院内与一男子说话,以为是乙举锄就打,对方重伤倒地后遂发现是乙哥哥。甲心想,打伤乙哥哥也算解恨。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卷二真题试卷第54题)

选项 A、甲的行为属于对象错误,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
B、甲的行为属于方法错误,成立故意伤害罪
C、根据法定符合说,甲对乙成立故意伤害(未遂)罪,对乙哥哥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
D、甲的行为不存在任何认识错误,理所当然成立故意伤害罪

答案A,B,C,D

解析 事实认识错误包括对象错误、方法错误和因果关系错误。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误将乙对象当作甲对象加以侵害。如果甲对象与乙对象处于同一犯罪构成内,便称为同一犯罪构成内的对象错误(具体的对象错误)。如果甲对象与乙对象分属不同犯罪构成,便称为不同犯罪构成间的对象错误(抽象的对象错误)。方法错误也称为打击错误,是指由于方法上的失误,导致行为人主观欲加害的对象与客观实际受害对象不一致。方法错误也分为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和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对象错误与:疗法错误的区分在于,前者的行为人主观上产生了认识错误,后者的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认识错误,错误结果的发生是因为客观原因。题中甲误将乙的哥哥当作乙来伤害,主观上产生了认识错误,所以是对象错误。同时,甲欲加害的乙和客观受害的乙的哥哥都是人,其身体健康权都应受故意伤害罪保护,所以属于同一犯罪构成内的对象错误。对此问题的处理,法定符合说认为,《刑法》规定故意伤害罪是为了保护人的身体健康,而不只是保护特定某个人的身体健康,因此,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想伤害人,客观上也伤害了人,那么就符合了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因此正确的结论是,甲的行为属于对象错误,以故意伤害罪既遂论处。ABCD四项说法均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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