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关于法庭审理活动先后顺序的排列,下列哪一选项的组合是正确的? ① 宜读勘验笔录; ② 公诉人发表公诉词; ③ 讯问被告人; ④ 询问证人、鉴定人; ⑤ 出示物证; ⑥ 被告人最后陈述。

admin2014-04-02  25

问题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关于法庭审理活动先后顺序的排列,下列哪一选项的组合是正确的?   
① 宜读勘验笔录;
② 公诉人发表公诉词;
③ 讯问被告人;
④ 询问证人、鉴定人;
⑤ 出示物证;
⑥ 被告人最后陈述。

选项 A、②③⑤④①⑥
B、③④⑤①②⑥
C、②④⑤①⑥③
D、③④①⑤②⑥

答案B

解析 《刑诉法解释》大致按照法条顺序规定了庭审的步骤。第130条规定,“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开始后,应当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第133条规定,“在审判长主持下,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第137条规定,“审判人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被告人、被害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讯问或者发问。”第138条规定,“对指控的每一起案件事实,经审判长准许,公诉人可以提请审判长传唤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第139条规定:“控辩双方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向法庭出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应当向审判长说明拟证明的事实,审判长同意的,即传唤证人或者准许出示证据;审判长认为与案件无关或者明显重复、不必要的证据,可以不予准许。”第140条规定:“被告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在起诉一方举证提供证据后,分别提请传唤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出示证据、宣读未到庭的证人的书面证言、鉴定人的鉴定结论。”第148条规定:“审判人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第150条规定:“当庭出示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应当先由出示证据的一方就所出示的证据的来源、特征等作必要的说明,然后由另一方进行辨认并发表意见。控辩双方可以互相质问、辩论。”第151条规定,“当庭出示的证据、宣读的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等,在出示、宣读后,应即将原件移交法庭”,第161条规定,“法庭辩论应当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公诉人发言;……”,第167条规定,“审判长宣布法庭辩论终结后,合议庭应当保证被告人充分行使最后陈述的权利”。据此,题中所涉及的六项诉讼活动的先后顺序应为: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物证、宣读勘验笔录、公诉人发表公诉词、被告人最后陈述,即大致遵循了先调查后辩论、先人证后物证、先原始证据后传来证据的顺序。故正确答案是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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