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圆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

admin2013-07-02  29

问题 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圆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

选项 A、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B、都可通过邮寄送达
C、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D、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答案A,C,D

解析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7条规定:我国法院对于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1)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方式;(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3)委托我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向我国公民送达;(4)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5)向受送达人在我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6)受送达人所在国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3个月,送达回证没有返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并且,根据2002年6月22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向外国公司送达司法文书能杏向其驻华代表机构送达并适用留置送达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人民法院向外国公司的驻华代表机构送达诉讼文书时,可以适用留置送达的方式。因为根据《海牙送达公约》第1条的规定,在所有民事或商事案件中,如有须递送司法文书或司法外文书以便向国外送达的情形,才应适用本公约。受送达人在中国设立有代表机构时,已不属于适用公约的情形。至于外国法院向在我国的受送达人送达,应当根据该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条约所规定的途径送达;没有条约关系的,按外交途径送达;外国驻我国使领馆可以向其本国公民送达文书,但不得违反我国法律,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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