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下列哪一案件法院不应当受理?

admin2009-04-14  43

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下列哪一案件法院不应当受理?

选项 A、1999年3月张洋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妻子林秀虹的婚姻关系,法院审理后判决不准离婚。同年6月林秀虹向法院起诉离婚
B、王昆与邓洁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王昆要求法院确认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无效
C、邹某12岁时与邻居陆某(当时13岁)玩耍,被陆某不慎刺伤左眼,导致失明。当时由于两家关系甚好,邹家未提出赔偿要求。15年后,陆某成了远近闻名的企业家,邹某却因身有残疾生活窘迫,邹某以陆某伤害了其眼睛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陆某赔偿其经济损失
D、赵永顺以其子不尽赡养义务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法院判决维持了收养关系,3个月后赵永顺又以相同的理由向法院起诉

答案8

解析 A项,根据《民诉意见》第150条规定: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以及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的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受《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7项规定的条件的限制。B项:直接法律依据是《仲裁法》第20条,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且依法理,此种确认合同条款有效性的案件也应属于法院受理范围。C项,根据《民诉意见》第153条,法院对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案件,应先予受理,待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才可判决驳回诉讼请求。D项可依《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7项的规定直接得出,即人民法院对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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