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富阳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对市场进行突击检查,查获赵某、华某等27个卷烟零售户有未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违反了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规章。遂依据国务院《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下称《条例》)第16条第1款及《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下称

admin2015-11-05  30

问题 2007年5月,富阳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对市场进行突击检查,查获赵某、华某等27个卷烟零售户有未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违反了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规章。遂依据国务院《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下称《条例》)第16条第1款及《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第16条的规定发出通知,取消赵某、华某等27个卷烟零售户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的资格。赵某、华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赵某、华某认为:(1)烟草专卖局认定事实错误。他们没有销售未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所进的货。此前的类似违法行为已受到专卖局的行政处罚并已执行完毕,如再课以处罚有违一事不再罚原则;(2)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有关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只能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进货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没有规定可取消烟草专卖零售业务的资格。《条例》第16条第1款也未作可以取消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资格的规定。《管理办法》有关取消烟草专卖零售资格的规定与《条例》规定相冲突,本案不能适用;(3)富阳市烟草专卖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违反《行政处罚法》第42条的规定,没有告知原告的听证权利。
    问题:
如一审中原告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准许后,原告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选项

答案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行诉解释》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d45l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