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演出公司与“黑胡子”四人演唱组合订立演出合同,约定由该组合在某晚会上演唱自创歌曲2-3首,每首酬金2万元。由此成立的债的关系属何种类型?

admin2008-10-08  29

问题 某演出公司与“黑胡子”四人演唱组合订立演出合同,约定由该组合在某晚会上演唱自创歌曲2-3首,每首酬金2万元。由此成立的债的关系属何种类型?

选项 A、特定之债
B、单一之债
C、选择之债
D、法定之债

答案B

解析 债依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特定之债仅指债务人应给付特定的物的债,即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债。特定之债的根本特征在于,债的标的物于债成立之时即已特定,具有不可替代性。特定的标的物既可以是啦一无二的物,也可以是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选定的特定物。本题中演出公司与“黑胡子”四人演唱组合订立的合同中并没有特别约定演唱组合必须演唱哪些歌曲,所以双方成立的债不属于特定之债。单一之债,是指债权主体一方和债务主体一方都仅为一人的债。它是与多数人之债的对称。多数人之债,是指债权主体和债务主体至少有一方为二人以上的债。本题中债的一方主体是演出公司,另一方主体是“黑胡子”四人演唱组合。演唱公司当然是一个组织,也就是说该方主体仅为一人。“黑胡子”四人演唱组合虽然是由4个人组成的,但是它是一个组合,演出公司签合同的相对方也是这个组合整体,而不是组合中的每一个人,因此这里“黑胡子”四人演唱组合是作为一个整体出现的,可以被视为是一个单个的人。那么这个合同的双方主体都是一个人,这个合同之债就是单一之债。选择之债,即按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债的履行行为或标的可供一方选择的债。比如《产品质量法》上规定,售出的产品出现某种情形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选择之债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变为非选择之债,如有选择的一方明确表示选定了其中的一种义务行为(即行使了选择权),此时选择之债便变成非选择之债。再如约定可供选择的其他行为开始时确有可能,但后来变成不可能,此时选择之债也就变成为非选择之债。本题中双方约定的债务并没有规定几个可供选择的事项,因此本题中双方之间的债不是选择之债。法定之债,是与意定之债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指的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而成立的债。法定之债包括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缔约过失之债。本题中双方之间成立的债是双方协商的结果,是一个意定之债而不是法定之债。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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