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某演出公司与“黑胡子”四人演唱组合订立演出合同,约定由该组合在某晚会上演唱自创歌曲2-3首,每首酬金2万元。由此成立的债的关系属何种类型?
某演出公司与“黑胡子”四人演唱组合订立演出合同,约定由该组合在某晚会上演唱自创歌曲2-3首,每首酬金2万元。由此成立的债的关系属何种类型?
admin
2008-10-08
29
问题
某演出公司与“黑胡子”四人演唱组合订立演出合同,约定由该组合在某晚会上演唱自创歌曲2-3首,每首酬金2万元。由此成立的债的关系属何种类型?
选项
A、特定之债
B、单一之债
C、选择之债
D、法定之债
答案
B
解析
债依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特定之债仅指债务人应给付特定的物的债,即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债。特定之债的根本特征在于,债的标的物于债成立之时即已特定,具有不可替代性。特定的标的物既可以是啦一无二的物,也可以是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选定的特定物。本题中演出公司与“黑胡子”四人演唱组合订立的合同中并没有特别约定演唱组合必须演唱哪些歌曲,所以双方成立的债不属于特定之债。单一之债,是指债权主体一方和债务主体一方都仅为一人的债。它是与多数人之债的对称。多数人之债,是指债权主体和债务主体至少有一方为二人以上的债。本题中债的一方主体是演出公司,另一方主体是“黑胡子”四人演唱组合。演唱公司当然是一个组织,也就是说该方主体仅为一人。“黑胡子”四人演唱组合虽然是由4个人组成的,但是它是一个组合,演出公司签合同的相对方也是这个组合整体,而不是组合中的每一个人,因此这里“黑胡子”四人演唱组合是作为一个整体出现的,可以被视为是一个单个的人。那么这个合同的双方主体都是一个人,这个合同之债就是单一之债。选择之债,即按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债的履行行为或标的可供一方选择的债。比如《产品质量法》上规定,售出的产品出现某种情形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选择之债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变为非选择之债,如有选择的一方明确表示选定了其中的一种义务行为(即行使了选择权),此时选择之债便变成非选择之债。再如约定可供选择的其他行为开始时确有可能,但后来变成不可能,此时选择之债也就变成为非选择之债。本题中双方约定的债务并没有规定几个可供选择的事项,因此本题中双方之间的债不是选择之债。法定之债,是与意定之债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指的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而成立的债。法定之债包括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缔约过失之债。本题中双方之间成立的债是双方协商的结果,是一个意定之债而不是法定之债。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d2H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材料:2011年元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在会见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时指出:“法学是治国理政的大学问,是政治性很强的学科。法学理论工作者要始终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坚定,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位于菜市甲区的天南公司与位于乙区的海北公司签订合同,约定海北公司承建天南公司位于丙区的新办公楼,合同中未约定仲裁条款。新办公楼施工过程中,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因工程增加工作量、工程进度款等问题发生争议。双方在交涉过程中通过电子邮件约定将争议提交某仲裁委员会进
《村支书的苦与乐》,以某县吴村村支部书记吴某为原型进行创作,其中描述了他与村霸林申(以林甲为原型)之间斗智斗勇的冲突场面。小说在《山南海北》杂志发表后,林甲认为小说将村支书作为正义的化身进行描述,将自己作为“村霸”进行刻画,侵犯其名誉权。林甲起诉老方,请求
案情:甲公司职工黎某因公司拖欠其工资,多次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发生争吵,王某一怒之下打了黎某耳光。为报复王某,黎某找到江甲的儿子江乙(17岁),唆使江乙将王某办公室的电脑、投影仪等设备砸坏,承诺事成之后给其一台数码相机为报酬。事后,甲公司对王某办公室损坏的
某市前进无线电厂生产的“红星”牌收录机十分畅销。商标法公布后,无线厂及时进行了注册,获得了该商标的专用权。但是好景不长,1996年8月,该无线厂多次接到顾客投诉,称所购“红星”牌收录机质量低劣,用不了几天就坏了。该厂立即对产品进行质量检验,并未发现质量问题
某市红云区和平粮油食品店将本店的食油类经营部分承包给本店职工王小二,在王小二的要求下,粮油店于2002年2月6日购进一新的量油器,替换了原来旧量油器。4月20日,红云区计量局对和平粮油店进行了突击检查,结果发现三名顾客购买的食油均发生短少现象,平均每10
甲因与女青年丙通奸而曾向其妻乙提出离婚。某日,甲与乙发生争吵扭打,被人劝开后,乙当着甲的面服下慢性毒药。甲见状不理不睬,当晚外出看电影至深夜12时许,又到附近的小酒店喝酒,尔后去另屋睡觉。次日上午,乙终因毒性发作死亡。 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犯罪
在此情况下,于某能否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如果县国税局在诉讼过程中收集证据证明于某与厂方确系委托代理关系而改变所作具体行政行为,这种做法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
人民检察院为郑某指定辩护律师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某检察人员于5月16日告知郑某有权委托辩护人的行为存在什么缺陷?
随机试题
神识不清,语言重复,时断时续,声音低弱,属于()(1993年第26题)
如果左心和降主动脉提前显影,则一般会存在
患者女性,55岁,因肝硬化门静脉高压,呕血,黑便入院。下列药物中,可用于该病人止血的是
下列有关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的请求,处理不正确的是:()
下列关于立法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下列抽样风险中,会影响审计效果导致注册会计师出具不恰当审计意见的抽样风险有()。
关于公募基金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把下面的六个图形分为两类,使每一类图形都有各自的共同特征或规律,分类正确的一项是:
数据链路层采用选择重传协议(SR)传输数据,发送方已发送了0~3号数据帧,现已收到1号帧的确认,而0、2号帧依次超时,则此时需要重传的帧数是____。
Everymaninthiscountryhastherighttolivewherehewantsto______thecolorofhisskin.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