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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甲公司职工黎某因公司拖欠其工资,多次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发生争吵,王某一怒之下打了黎某耳光。为报复王某,黎某找到江甲的儿子江乙(17岁),唆使江乙将王某办公室的电脑、投影仪等设备砸坏,承诺事成之后给其一台数码相机为报酬。事后,甲公司对王某办公室损坏的
案情:甲公司职工黎某因公司拖欠其工资,多次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发生争吵,王某一怒之下打了黎某耳光。为报复王某,黎某找到江甲的儿子江乙(17岁),唆使江乙将王某办公室的电脑、投影仪等设备砸坏,承诺事成之后给其一台数码相机为报酬。事后,甲公司对王某办公室损坏的
admin
2014-02-25
30
问题
案情:甲公司职工黎某因公司拖欠其工资,多次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发生争吵,王某一怒之下打了黎某耳光。为报复王某,黎某找到江甲的儿子江乙(17岁),唆使江乙将王某办公室的电脑、投影仪等设备砸坏,承诺事成之后给其一台数码相机为报酬。事后,甲公司对王某办公室损坏的设备进行了清点登记和拍照,并委托、授权律师尚某全权处理本案。尚某找到江乙了解案情,江乙承认受黎某指使。甲公司起诉要求黎某赔偿损失,并要求黎某向王某赔礼道歉。诉讼中,黎某要求法。院判决甲公司支付其劳动报酬。审理时,法院通知江乙参加诉讼。经审理,法院判决侵权人赔偿损失,但对甲公司要求黎某向王某赔礼道歉的请求、黎某要求甲公司支付劳动报酬的请求均未作处理。(2011—卷四—五)
[问题]
1.王某、江甲、江乙是否为本案当事人?各是什么诉讼地位?为什么?
2.原告甲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公司制作的王某办公室损坏设备登记表、对损坏设备拍摄的照片、律师尚某调查江乙的录音资料。上述材料能否作为本案证据?如果能,分别属于法律规定的何种证据?
3.甲公司向法院提交的委托律师尚某代理诉讼的授权委托书上仅写明”全权代理”字样,尚某根据此授权可以行使哪些诉讼权利?为什么?
4.一审法院对甲公司要求黎某向王某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黎某要求甲公司支付劳动报酬的诉讼请求依法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5.根据现行法律规定,黎某解决甲公司拖欠工资问题的途径有哪些?
选项
答案
1.(1)王某不是本案当事人,因为本案是以甲公司名义提起诉讼的。王某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直接代表甲公司参加诉讼。 (2)江甲不是本案当事人,因为他未参与本案毁坏财物的行为。江甲是江乙的法定诉讼代理人。 (3)江乙是本案当事人,因为江乙是侵权人。江乙是本案共同被告之一。 2.(1)损坏设备登记表不能作为本案证据; (2)照片可以作为本案证据,属于物证; (3)录音资料可以作为本案证据,属于视听资料。 3.尚某除不能进行和解、变更诉讼请求、承认对方诉讼请求、增加和放弃诉讼请求、撤诉以及上诉之外,其他诉讼权利均可行使。因为甲公司对律师尚某的授权属于一般授权,尚某可以行使属于一般授权范围内的各项诉讼权利。 4.(1)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甲公司要求黎某向王某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因为主体不适格; (2)法院应当裁定驳回黎某要求甲公司支付劳动报酬的诉讼请求,因为这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只有经过劳动仲裁后,才能向法院起诉。 5.黎某可通过以下途径解决劳动报酬问题: (1)与甲公司协商解决; (2)请工会或第三方与甲公司协商解决; (3)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4)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5)如果不服劳动仲裁,且黎某要求给付的劳动报酬数额高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解析
1.本题的考点是当事人适格问题。当事人适格,是指在具体的案件中做当事人的资格。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的一般标准是看当事人是否为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本题依此标准判断即可。本案争议的法律关系是财产侵权法律关系。(1)本案中财物受损害的是甲公司,甲公司是财产侵权法律关系中的被侵权人,甲公司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是正确的,甲公司是本案的原告;王某办公室中的财物并非其私人财物,他不是财产侵权法律关系中的被侵权人,他不是本诉讼中的当事人。不过,作为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可以直接代表甲公司参加诉讼。
(2)江甲是本案实施财产侵权行为的江乙的父亲。江乙只有17岁,属于未成年人,江甲是江乙的监护人。未成年人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是侵权法律关系的主体,不是本案当事人,可以作为江乙的法定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3)本案中江乙虽然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但他是本案中直接实施财产侵权行为的人。江乙与黎某是财产侵权法律关系另一端的侵权行为人,是本案共同被告之一。
2.本题的考点是民事诉讼证据的特征和种类。
(1)民事诉讼证据具有三个特征,即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其中,关联性是指民事证据必须与待证的案件事实有内在的联系,这种内在联系具体表现为,证据应当是能够证明待证的案件事实的全部或一部分的客观事实。本案中,损坏设备登记表不能作为证据,有三个方面的原因:①损坏设备登记表是在甲公司单方面清点中形成的,缺乏客观性;②损坏设备登记表是对被损毁设备的记录,被损害设备是否因本案中侵权行为所致无从知晓。因此,该登记表缺乏作为证据的关联性;③甲公司想用损坏设备登记表证明的待证事实是本案中侵权行为发生现场的损害事实,与这一事实相对应的证据形式应为勘验笔录。对此,《民事诉讼法》第80条规定: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由此可知,甲公司通过单方面的现场清点产生的损坏设备登记表就证明现场损害事实这一待证事实而言不具有合法性。
(2)照片怎么可能是物证呢?这是相当多考生与培训老师看到这一司法部参考答案后的共同疑问。近年来关于照片是何种证据的问题一直存在比较大的争论:甲学说认为照片就是视听资料,因为其完全符合用图像证明待证事实的视听资料的基本特征;乙学说认为照片是物证,物证原物的照片或模型也具有物的特点,对案件事实发挥证明作用,该照片或模型也属于物证的范畴之内。①丙学说认为照片是勘验笔录的一部分。此说认为,对于某个物证拍照或者制作的模型,只是固定和保存物证的一种方法,作为物证的仍是原来的物品或痕迹,而不是照片和模型,现场照片属于现场勘验笔录的组成部分。⑦丁学说认为照片是书证,比如,给一张借条拍了照片。这四种观点大体来自两种思路:一种思路通过照片的形成过程及其自身属性来确定照片的证据类别,这就是视听资料说;另一种思路是以被摄影、拍照的对象的属性作为确定照片的证据类别的依据。这就是后三种观点的由来。本题给出照片是物证的答案显然体现的是第二种思路。这将成为今后判断照片的证据类别的通说吗?笔者认为不可以。因为这个答案跟2003年的X光照片证据类别题(2003—3—99)的答案不同,那道题目给出的答案是X光照片为视听资料。如果按照确定证据类别的第二种思路,X光照片也应该是物证,因为人体的物理状况不也是物证的一种形式吗?笔者认为,这道题目一定程度上制造了思维混乱。
(3)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反映的声音、图像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常见的视听资料有录像资料、录音资料等。因此,在本案中录音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且属于视听资料。
3.本题的考点是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限。《民事诉讼法意见》第69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此种情形下的委托授权为一般授权,除无权行使上述诉讼权利外,尚某可以行使其他各项诉讼权利。
4.本题的考点是诉讼中法院对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处理。笔者认为,司法部提供的这两个题目的答案存在严重瑕疵:裁定只解决程序问题,答案中却说要裁定驳回某某诉讼请求。笔者认为,这两个题目的答案都应该是裁定驳回起诉。
(1)本案中,就黎某向王某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而言,甲公司不是直接利害关系人,《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的案件受理条件是:①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②有明确的被告;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④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就此请求,甲公司不是直接利害关系人,不符合受理条件,若将此请求所依赖的诉作为独立的诉与甲公司所提之诉相分离,裁定驳回起诉较为妥当,因为这样还可以保留王某诉黎某的起诉权利。若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就此请求只能上诉,最终结果仍是维持驳回请求的判决,王某要求赔礼道歉的请求就彻底丧失了获得法院认可的机会。
(2)本案中,黎某要求甲公司支付劳动报酬的诉讼请求,属于劳动争议中的请求。对于劳动争议,只要不属于法定的小额劳动争议,当事人只有经过劳动仲裁后,才能向法院起诉。这就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劳动争议仲裁前置机制。黎某直接提出索要劳动报酬的请求,法院对其请求进行合并审理存在两方面障碍:一方面,因为与甲公司财产侵权之诉缺乏必要的牵连性,黎某请求所依据的诉不构成反诉,只能让其另行解决;另一方面,即便法院认为有合并审理的必要,黎某请求所依据的诉因其属于劳动争议之诉,未经劳动争议仲裁,亦不符合受理条件。综上所述,对黎某请求所依据的诉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正如上题一样,这样的处理方式还保留了黎某就劳动报酬寻求纠纷解决的权利。如果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黎某的劳动报酬请求权最终会彻底丧失。
5.本题的考点是劳动争议的解决途径。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5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此处所言”另有规定”,是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49条的规定,即小额劳动争议单方一裁终局。小额劳动争议是指:(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小额劳动争议的仲裁裁决为单方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对用人单位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再起诉到法院,法院不予受理。用人单位只能请求法院撤销仲裁裁决;劳动者如果不服裁决,可以到法院起诉。
根据以上规定可知,黎某可通过以下途径解决劳动报酬问题:(1)与甲公司协商解决;(2)请工会或第三方与甲公司协商解决;(3)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4)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5)如果不服劳动仲裁,可以向法院起诉。注意:不论黎某要求给付的劳动报酬数额是否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的金额,黎某只要不服都可以提起诉讼。因为小额劳动争议的一裁终局是仅针对用人单位而言的。司法部所提供答案的这一金额细节是值得商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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