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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和乙均缺钱。乙得知甲的情妇丙家是信用社代办点,配有保险柜,认为肯定有钱,便提议去丙家借钱,并说:“如果她不借,也许我们可以偷或者抢她的钱。甲说:“别瞎整!”乙未再吭声。某晚,甲、乙一起开车前往丙家。乙在车上等,甲进屋向丙借钱。丙说:“家里没钱。”甲在丙家
甲和乙均缺钱。乙得知甲的情妇丙家是信用社代办点,配有保险柜,认为肯定有钱,便提议去丙家借钱,并说:“如果她不借,也许我们可以偷或者抢她的钱。甲说:“别瞎整!”乙未再吭声。某晚,甲、乙一起开车前往丙家。乙在车上等,甲进屋向丙借钱。丙说:“家里没钱。”甲在丙家
admin
2014-12-19
40
问题
甲和乙均缺钱。乙得知甲的情妇丙家是信用社代办点,配有保险柜,认为肯定有钱,便提议去丙家借钱,并说:“如果她不借,也许我们可以偷或者抢她的钱。甲说:“别瞎整!”乙未再吭声。某晚,甲、乙一起开车前往丙家。乙在车上等,甲进屋向丙借钱。丙说:“家里没钱。”甲在丙家吃饭过夜。乙见甲长时间不出来,只好开车回家。甲一觉醒来,见丙已睡着,便起身试图打开保险柜。丙惊醒大声斥责甲,说道:“快住手,不然我报警了!”甲恼怒之下将丙打死,藏尸地窖。
甲不知密码打不开保险柜,翻箱倒柜只找到了丙的一张储蓄卡及身份证。甲回家后想到乙会开保险柜,即套问乙开柜方法,但未提及杀丙一事。甲将丙的储蓄卡和身份证交乙保管,声称系从丙处所借。两天后甲又到丙家,按照乙的方法打开保险柜,发现柜内并无钱款。乙未与甲商量,通过丙的身份证号码试出储蓄卡密码.到商场刷卡购买了一件价值两万元的皮衣。(2009/四/2部分)
[问题]请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分析甲、乙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选项
答案
本案中甲乙实施了多个行为,需要分别分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1)甲虽经允许留宿丙家中,但对于保险柜并未占有,其趁丙睡着打保险柜的行为,是窃取他人占有之物的盗窃行为,其为抗拒抓捕而使用暴力将被害人杀死,根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构成抢劫罪。对甲的抢劫行为,乙不构成甲的共犯。理由是:乙与甲说的是“如果她不借,也许我们可以偷或者抢她的钱”,“也许”二字表明商量的口吻,“我们”表示参与的意图。因此乙对甲的共犯意思不属教唆(让他人实行自己不参与)故意,而是共同正犯的故意。由于甲的拒绝(“别瞎整!”),甲乙之间的共同犯罪故意并未形成,无合意。自甲拒绝时,甲与乙共同犯罪意思联络已经告一段落,终结于犯意形成阶段,对于犯意未形成阶段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犯罪。之后甲实施盗窃转化为抢劫,其犯意并不是来源于乙的教唆(因为乙的行为不属教唆),与之前乙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是自发起意、单独行为。共同犯罪的成立要求有共同犯罪故意、共同犯罪行为。乙对于甲之后实施的抢劫行为,既无共同犯罪故意(甲的犯意非乙制造),也无共同犯罪行为,故不构成共同犯罪。(2)甲以取财为目的杀死丙,取得储蓄卡。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储蓄卡也属信用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条的规定,抢劫信用卡后使用、消费的,其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为抢劫数额;抢劫信用卡后未实际使用、消费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所抢信用卡数额巨大,但未实际使用、消费或者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未达到巨大标准的,不适用“抢劫数额巨大”的法定刑。也就是说,抢劫信用卡不使用,也构成抢劫罪。故甲构成抢劫罪的既遂。(3)对于甲向套问乙开柜方法乙告知的行为,由于是“套问”,乙并不明知传授的开柜方法会被用于犯罪,不具传授犯罪方法罪的故意;此外,乙也并不明知甲取得开柜方法是为了取得被杀死的丙家中的保险柜中的钱财,不具有抢劫罪(对暴力的取财行为)帮助犯的故意。故对此行为也不构成共同犯罪。(4)对于乙保管储蓄卡和身份证的行为,由于乙不知是犯罪之物,不能成立掩饰、隐藏犯罪所得罪;由于乙与甲在甲犯罪之前并无共谋,也不构成共犯。(5)对于乙冒用储蓄卡的行为,由于乙未与甲商量,与甲没有冒用的共同故意,故单独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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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试卷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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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试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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