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简易审判程序的特点。

admin2017-05-25  53

问题 简述简易审判程序的特点。

选项

答案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某些简单轻微的刑事案件所适用的较普通审判程序简便、快捷的一种审判程序。与普通程序相比,简易程序有以下特点: (1)在适用法院上,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属于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2)在适用程序上,简易程序只适用于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体现的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不适宜用简易程序审理。 (3)在审判组织上,适用简易程序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4)在适用案件上,简易程序只适用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定刑较轻、争议不大的刑事案件。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以及涉外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5)在控诉职能上,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 (6)在期间和送达方式上,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受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前10日送达被告人的限制;人民法院在通知有关诉讼参与人开庭的时间、地点时,可以用简便方式进行;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是20日,比公诉案件的普通程序要短。 (7)在庭审程序上大为简化。简化庭审程序是简易程序的主要特征。简易程序不受刑事诉讼法关于开庭审理公诉案件中的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等程序规定的限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自诉案件时,自诉人宣读起诉书后,经审判员准许,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相互辩论。但无论是公诉案件还是自诉案件,被告人最后陈述这一庭审环节不能取消。 (8)在宣判形式上,适用简易程序一般应当庭宣判。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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