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诉讼证据,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司考2004.2.47)

admin2016-04-18  40

问题 关于行政诉讼证据,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司考2004.2.47)

选项 A、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应当在法庭出示,由当事人质证
B、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可以不公开质证
C、第二审程序中,所有第一审认定的证据无须再质证
D、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无须质证,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行政诉讼证据的有关规定。《行诉证据规定》第38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由法庭出示,并可就调取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听取当事人意见。结合该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由申请调取证据的当事人在庭审中出示,并由当事人质证”来看,对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不用进行质证。所以A项错误。《行诉证据规定》第37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要注意的是,本条规定为强制性规定,人民法院必须执行。所以B项错误。《行诉证据规定》第50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对当事人依法提供的新的证据,法庭应当进行质证;当事人对第一审认定的证据仍有争议的,法庭也应当进行质证。所以C项也是错误的。《行诉证据规定》第70条规定: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判文书确定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所以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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