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dmin2014-11-25  30

问题 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选项 A、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B、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诉讼的,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C、案件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法院应当终止审理。检察院向原审法院提起公诉的,原审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审判组织审理
D、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死亡,法院裁定终止审理的,检察院可以另行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

答案C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281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人民法院在公告期满后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进行审理。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另据《高检规则》第535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开庭审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故AB项正确。《刑诉解释》第519条规定,在审理申请没收违法所得的案件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人民检察院向原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可以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故C项错误。《六机关规定》第38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被告人脱逃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另行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故D项正确。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3cL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